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5058110604
TOP

​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江某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

发布时间:2023/7/6 11:49:54 浏览:38

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江某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18)浙01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 2018.05.14

案由 : 民事>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与被申请人江某生、潘某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3月12日,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36号裁决,裁决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向江某生、潘某妹支付丧葬补助金3058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80986.7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现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具体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没有收到仲裁申请书,也没有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书面开庭通知和口头开庭通知,无法参加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送达程序违法。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江南海于2015年6月27日死亡,当年安葬,其近亲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应当指的是2014年,而非仲裁裁决书适用的2016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由于本案中并没有提供江南海的工资收入,只能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为浙江省2014年度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依据的上一年度标准应当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标准,即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非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为江南海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且江某生、潘某妹已到保险公司领取30万元商业保险,应当在计算总额中予以扣除。四、景成制冷设备维修部与江南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明确三十九规定中“上一年度”的具体含义,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工伤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为2014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属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36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江某生、潘某妹负担。

------------------------------------


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上一年度”应当是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理由如下: 

1、社会保险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已经明确了“上一年度”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上一年度为准。        

2、实务中,有些法院以“职工工亡时间”、“工伤认定时时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判决生效时间”、“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间”来确定“上一年度”,这些方式会存在时间的不确定性。由于存在工亡职工救治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争议、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时间差异、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差异等诸多因素,会导致个案中确定的“上一年度”各不相同。 

以“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间”确定“上一年度”,这一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该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我们认为,最高院司法该解释仅适用于人损案件,并不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将人损案件司法解释关于“上一年度”的理解移植于工亡补助金计算之中,是不妥当的。 

3、相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应当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职工工亡时间”、“工伤认定时时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判决生效时间”、“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间”等均是不确定的时间点,以此来确定“上一年度”,会出现个案之间职工发生工伤时间虽相同,而计算得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不相同。这样有悖法律规定,有违社会公平,也可能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只有以“工伤发生时”来确定“上一年度”,才能保持标准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