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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3/7/23 20:53:07 浏览:59

委  托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  托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作为对            有限公司出资            元的名义持有人,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知情权

委托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   表决权

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事项的表决。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

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作书面通报。

第五条  收益分配权

(一)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 (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二)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日,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第六条 转让股权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第七条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分配,委托方有权取得公司分配的财产。

第八条  监督权

委托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第九条  按期足额出资义务

委托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

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的决定后,委托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第十一条  承担投资风险义务

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

受托方不对委托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理税费承担义务

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 均由委托方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承担。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方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如出现上述行为,委托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给委托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委托方也有权要求受托方赔偿。

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第十四条  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

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 (包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 均全部转交给委托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投资收益后当日将该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十五条  协助转让义务

在委托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已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第十六条  承诺和保证

如受托方在代为持股期间有税负、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罚款、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致委托方损失或其资产减少,则受托方应对委托方的财产予以补足,未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股权代持协议之日起            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保密条款

第十七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应将代表股份转

移到委托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条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可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受托方违背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或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需向委托方承担违约金            元,并赔偿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委托方违反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应当向受托方承担违约金            元。

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