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与 签订的 合同的顺利履行,甲方以甲方持有的 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
一、本协议担保的债权为:根据 合同的约定, 出借给 的总金额人民币 元。担保范围: 。
担保期限: 。
二、协议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公司的股权,股权金额为 元。该股权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作为借款偿付的保证。乙方指定的账户为: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三、甲方已就出质股权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的 天内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出质股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
四、若 合同(借款合同)修改、补充使本质押协议与借款合同不一致,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协议使之与借款合同相适应。
五、以下情况,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权益,并优先就所得款项偿还借款本息:
1、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2、 (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3、其他使 (债权人)不能如期获得偿付本息及其他费用的情形。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将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本息。或者提供同等金额或者更高的担保。甲方擅自处分股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且支付相当于未清偿债务 %的违约金。
七、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是 合同(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盖章和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