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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融资

发布时间:2023/8/1 20:15:56 浏览:68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作为出借人的银行对作为借款人的企业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即企业按约定的利率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商业活动。

一、银行贷款融资的特点

1、银行贷款融资的优点

1) 贷款种类和期限较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经营实际进行选择;

2) 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可以获得相应的融资额度;

3) 较其他渠道而言,申请程序、手续相对简单,获得资金的周期较短,成本较低。

2、银行贷款融资的缺点

1) 银行贷款对主体的审查较为严格,不利于一般的中小型企业或资信情况较差的企业获得贷款;

2) 一般都需要提供担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和数额。


二、银行贷款融资的种类

1、按贷款的期限划分

根据《贷款通则》第八条的规定,银行贷款的期限分以下三种:短期贷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中期贷款,一年至五年 (含五年);长期贷款,五年以上。

2、按担保形式划分

1) 信用贷款

即依据借款人的商业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2)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购回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后发放的贷款。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竹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 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 担保贷款

a、抵押贷款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贷款即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贷款人取得抵押权后发放的贷款。

b、质押贷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贷款即以贷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贷款人取得质权后发放的贷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c、保证贷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贷款即为贷款人在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或连带责任后发放的贷款。


三、申请贷款的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市场监督部门(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 (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一般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申请贷款的流程

1、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

2、根据贷款行的要求提交贷款资料

实务中,企业除需要向银行提供《借款申请书》外,通常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2) 特种行业持有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3) 借款人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法人各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5) 同意贷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是董事会决议,需要提交证明文件说明董事会成员组成及签字的真实性;6) 至少近三年的财务的年报和近一年每个月的财务报表及报表明细 (资产负优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7) 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8) 项目贷款的,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9)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合作协议、购销协议等。以上材料根据贷款行不同可能会有调整,以贷款行的要求为准。

3、审查审批

1) 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2) 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3) 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4、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5、发放贷款

审批通过并签订合同后,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6、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在和检查。

7、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 1 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 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五、法律风险防范

1、对借款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借款人不得进行以下法律禁止的行为:1)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 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 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务中,企业在选择贷款银行时务必考虑这一因素,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1)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需要说明的是,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与债权相分离的原则,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贷款企业可能会有涉诉的风险,并影响后续的其他贷款。因此,企业如果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融资,需审查抵押物是否是法律允许设定抵押的范围。

2)抵押权设立过程不符合要求

a、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依据该条规定,以下抵押权设立需登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未登记导致抵押权不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对银行不利。但对于借款人而言,可能会导致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出现污点,资信等级评估下降,给企业以后的贷款融资带来不好的影响。

b、共有物设定抵押权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权利状态,实践中较常见的便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抵押物价值虚高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抵押物实际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和抵押物重复抵押。针对前者,虚高抵押物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其实也是不小的风险。总体而言,若银行的抵押权益得不到全部实现,仍有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和后续其他贷款。


3、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质押担保的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押的风险与抵押担保类似,不再赘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权利。

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至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申请权利质押贷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

1)保证主体资格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保证合同约定不明

企业作为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注意在保证合同中将以下三点约定清楚:

a、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需要说明的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来说,为降低债权回收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企业作为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建议尽量约定较长时间的保证期间,如不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只有主债务展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c、保证范围

保证包括全额保证和限额保证。全额保证,是指保证责任额与主债务额相等的保证,凡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限额保证,是指保证责任额小于主债务额的保证,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仅对债务人债务中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保证范围应当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对全部债务都承担责任,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