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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公司与优米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9/30 8:09:12 浏览:50

西蒙公司与优米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浙038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20.11.28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西蒙公司与被告优米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优米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SIMON,S.A公司是第×××48号“simon”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7年9月14日。2017年7月12日,原告与SIMON,S.A.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得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历经多年发展,“simon”品牌和“西蒙”字号得到了中国市场的高度认可,在开关、插座等电器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经调查,优米电器厂为开关、插座生产加工的企业,其在阿里公司经营的www.1688.com网站上开设店铺,未经许可在展销的有关插座的图片、文字上使用与原告字号相同的“西蒙”标识;未经许可在展销的开关插座的文字、图片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sirnrnon”标识;未经许可在制造及销售的10多款开关、插座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sirnrnon”、“西蒙”等标识,销量巨大。被告作为生产厂家,明知涉案商标“simon”在开关、插座上的广泛知名度,仍在开关、插座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sirnrnon”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知“西蒙”字号在开关插座行业的广泛知名度,仍在产品宣传、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西蒙”标识,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


被告答辩

优米电器厂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钱乐并未注册优米电器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标识与原告完全不一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13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证明,载明,SIMON,S.A.在9类商品上使用的SIMON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48。有效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开关;电插座;插座、分线和录制盒;插座盖等等。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2012年12月20日,原告(B方)与SIMON,S.A.(A方)签订《许可合同》,约定:A方授权B方使用其注册商标simon,注册号×××48,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注册商品/服务项目。类别:6,9……许可为独占许可,使用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2017年7月12日,原告与SIMON,S.A.再次签订《许可合同》,将上述商标授权使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9月14日止。

“simon”商标进行过诸多品牌推广,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多家网站皆对该品牌有过报道。同时品牌也获得过诸多荣誉:原告“simon电气”在2010中国照明电气品牌竞争力指数评比中荣获2010中国照明电气最具竞争力品牌,在中国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中荣获中国电工十大驰名品牌;原告“simon”品牌获智能建筑电气行业2013年度、2015年度优秀品牌;原告西蒙电气品牌荣获新浪家居2014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simon牌开关插座曾两次被南通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南通名牌产品,被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认定为2017年全国电器附件行业知名品牌等等。

2019年10月16日,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两名公证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的办公计算机上登陆“www.1688.com”网站,进入网店“优米电器厂”,根据相关网页显示,该“优米电器厂”,主营产品为墙壁开关插座;墙壁开关插座;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企业类型为个体经营,法定代表人及联系卖家均显示为“钱乐”。有页面上显示“simon”及图片中的产品上有“simon”标识。另有相关页面上显示“西蒙开关插座5五孔二三插E6荧灰色家用USB暗装墙壁电源86型面板”,价格78.4-0.08元,已售171585个,库存9967969个;“西蒙开关插座5五孔二三插E6香槟金家用USB暗装墙壁电源86型面板”,价格350-1元,已售16632个;“西蒙开关插座5五孔二三插E6香槟金家用USB暗装墙壁电源86型面板”,价格138-0.01元,已售541个;“西蒙开关插座5五孔二三插E6牙白色家用USB暗装墙壁电源86型面板”,价格350-1元,已售16886个;“西蒙开关插座面板北欧工业风黑色拉丝墙壁开关美式仿古双控开关”,价格32.5-1元,已售63个;“家用明装开关插座香槟金面板超薄16A一开带五十五孔明线盒五孔插座”,价格15.9-1元,已售10个;“西蒙1**型开关插座面板九孔插座家用暗装十孔十二孔插座磨砂灰色”,价格40.79-10元,已售0个;“西蒙雅白118型九孔插座面板9孔插座十二孔墙壁开关插座12孔家用”,价格37.79-12元,已售0个;“国际电工86型明装墙壁带开关插座明线一开五孔插座面板多孔家用”,价格35.79-1元,已售5个;“国际电工86型雅白明装开关插座明线盒一开单控开关带五孔电源插座”,价格2.88-2.88元,已售0个;“大板灰色磨砂开关插座联体框架多位面板三位四位二位联体开关面板”,价格10.8-6.8元,已售9个。上述在售商品页面或有标注“sirnrnon”标识或包含“西蒙”字样。2019年10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另查明,优米电器厂为案涉网店的注册人,经营者为钱乐,成立于2018年10月9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高低压电器加工、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系案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且在许可使用期限期间,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优米电器厂在开关、插座上以及其网店相关网页上使用与×××48注册商标“SIMON”商标近似的“sirnrnon”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案涉网店及案涉商品使用的“sirnrnon”标识与“simon”注册商标进行比较,整体与“simon”注册商标近似,考虑到原告“simon”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比对时,容易混淆两者来源。被告优米电器厂生产并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48号“simon”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案涉网店及商品上使用原告知名字号“西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企业名称作为交易主体标识,能够揭示商品提供者,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案涉网站及网店中标注的企业字号来区分商品来源。本案中,原告的企业字号为“西蒙”,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优米电器厂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其销售的主要产品与原告经营的产品类似,应主动避让原告的在先权利,却故意将“西蒙”在产品宣传以及相关网页中予以使用,意图不正当搭借原告市场竞争优势,极易造成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可以认定优米电器厂实施了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原告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与被告优米电器厂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被告认为优米电器厂不是钱乐注册登记的,并申请调取优米电器厂的注册登记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中的“钱乐”签名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案涉网店的申请设立需要上传优米电器厂的相关登记材料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确认钱乐参与了涉案网店的申请设立过程,因此,若钱乐未同意以其为经营者注册登记优米电器厂,按常理其不会参与以线下优米电器厂为基础,在线上申请设立同名的涉案网店,故即使优米电器厂的注册登记材料非钱乐本人所签,钱乐的上述行为也是对优米电器厂的经营者为其本人的确认,注册登记材料非钱乐本人所签,并不影响钱乐本人应承担的本案民事责任,故被告要求申请调取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并进行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优米电器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西蒙公司第×××48号“sim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优米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