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权利】
一、有权要求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情况。
二、作证内容涉及隐私或个人不愿公开的事项,有权要求保密。
三、作证过程中如有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四、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可以要求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翻译。
五、因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权拒绝作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保护措施。
六、有权阅读核对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词。
七、未成年人,可以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义务】
一、客观、如实提供证据,不得作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核对无误的笔录、自行书写的证明材料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三、允许询问人对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书证、物证拍摄照片或录像。
证人: 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书写内容:本人具有阅读能力,以上内容已阅知,或已向我宣读过,我知晓以上内容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