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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1-侦查阶段:会见

发布时间:2023/10/1 10:00:48 浏览:70

一、会见应提交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称为持"三证”会见。

律师前往押场所会见被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向押机关提交以下法律文书和证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执业证。

4、对于“两类案件”还应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准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犯罪疑人是外籍人士或少数民族或哑人,会见时可能还需要翻译人员,则要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书面文件。


二、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好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1、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

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押前的身份、地位、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以便对当事人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2、回顾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

辩护律师对该罪名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比较熟悉,对于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准确掌握;此外,还应当查询近期有无出台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3、仔细做好会见提纲

根据犯罪构成把涉案罪名的一些关键点列出来,会见时着重了解清楚;有的律师到了看守所才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有的律师甚至一边思考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律师会见前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预先摘抄出来,列出重点了解的问题。会见前做好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人地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

年轻刑辩律师最好常备会见工具包,备齐如下材料:会见手续(律师执业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印泥、笔、白纸、手表;《刑法一本通》《刑诉法一本通》;会见笔录模板(内含相关罪名、相关法律规范、犯罪构成要件,等等)


三、与会见相关的问题

1、两类案件,律师会见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这里的“两类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2、律师会见时,能否录音、录像和拍照

在目前情况下,律师会见时要录音、录像和拍照,还是要与看守所沟通。如果不同意,可以向律师协会反映,由律师协会出面与看守所沟通为宜,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3、第一次会见遭被会见人拒绝

在第一次会见时,嫌疑人可能会拒绝律师辩护。如遭受拒绝,则应与被会见人进行沟通,了解其拒绝律师辩护的原因,说明律师辩护权的内容及功能、向其分享同类成功案例等。

4、第一次会见时,被会见人不愿意跟律师说真话

这方面,律师要有心理准备,被会见人在第一次会见时可能会不讲真话,可第二次、第三次会见时进一步沟通;如果被会见人还是不讲真话,则应向其告之,律师如果不能全面掌握真实信息,就只能做程序辩护、基于控方的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5、被会见人要求传递纸条、带消息出来

不得为被会见人传递任何物品,对于被会见人要求传递的纸条,律师可先阅读纸条的内容,加以判断,将能够带出的消息带出,不能带出的消息则不要带出。

6、如何发现被会见人受到刑讯逼供

辩护人需要积累较多的办案经验,才能判断被会见人是否有遭受刑讯逼供。律师应重点观察当事人的胳膊、手腕,留意其表情、精神状态、坐姿等,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曾遭受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