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出现了持续变化和巨大差异,因此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须不断完善。转变以往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理念,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建立和完善以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以线下和线上相融合、以情理法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民幸福生活的实现。
具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
1、和解
优点: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合意;没有固定的程序,具有灵活性、高度自治性;有助于修复和维系长远关系。缺点:和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2、诉外调解
优点: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合意;形式多样,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具有灵活性、高度自治性,调解主持者的意见对纠纷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缺点:诉外调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
3、民商事仲裁
特点:民商事仲裁只适用于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仲裁程序的规范性程度较高,且当事人对程序规则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形成相互排斥关系;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4、劳动仲裁
特点:劳动仲裁自治性相对较弱,是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的必须前置程序,不以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程序的规范性程度较高;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5、诉讼
特点:程序法定,规范性程度最高;诉讼当事人享有法定范围内的程序选择权,但对最终裁判结果的形成不享有必然的约束力;以两审终审为原则;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1、律师更熟悉法律条文,容易分析出具体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出其中分配不合理的权利义务,从而确定恰当的诉讼请求。
2、律师更熟悉诉讼程序,有效提高办事效率,甚至可能会获得可观的程序利益。
3、律师更善于调查取证,证据是诉讼的关建,充分的证据有利于取得期望的诉讼结果。
4、律师更容易保持理智,在法庭上能够按照既定诉讼策略冷静的完成庭审过程,避免当事人过度陷入具体的案情是非而导致情绪失控,从而使得庭审失去章法,输掉本来能赢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