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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徇私枉法罪

发布时间:2023/5/8 7:17:49 浏览:65

根据《刑法》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具体为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及监管人员。

2、行为方式:1)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3、主观状态: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4、“情节严重”的地位:不是本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具体为民事、行政审判人员。

2、行为方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主观状态:故意。

4、“情节严重”的地位:是本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主观状态:过失。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3、主观状态:故意。


五、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

根据第 399 条第 4 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前三款违法行为与收受贿赂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如果没有这个牵连关系,则同样是数罪并罚。

此外,除此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又受贿的,一律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