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为方式
1、伪造
第一,伪造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伪造公文、证件既包括伪造“原件”,也包括伪造真实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即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
第三,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并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这是因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2、变造
这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
3、买卖
第一,买卖的对象,既包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这是因为,买卖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会侵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证明信用。注意: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第二,买卖的方式。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为卖出而买进、单纯的卖出、先买进后卖出等。
三、罪数
1、实施本罪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诈骗罪,具有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论处。
2、非法经营罪其中一种类型:“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该行为类型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形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