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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3/5/8 9:50:16 浏览:42

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转移占有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盗窃罪就成立。二是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盗窃罪就既遂。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成立条件:破坏他人的占有

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并且占有人对财物要有占有意思。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一)事实上的占有

事实上的占有是指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即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也构成盗窃罪。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性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2、共同占有问题。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一件财物,各占一半,行为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私自变卖获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3、包装物的区分。所有权人把包装物交给行为人保管,如果行为人私自打开包装物并取走里面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将包装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

(二)观念上的占有

这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得出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1、处于他人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例如他人住宅内的财物,即使忘记该财物的存在,也能推定主人有占有意思,成立占有。

2、死者的占有问题。一般认为,对于死者生前的财物,在其死后的短时间内仍然成立占有;但如果死亡时间较长,则可以否定占有。例如司法解释的规定:“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三、既遂条件:建立自己的占有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取得”,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1、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者持有、握有,只要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实践中,盗窃者将财物置于预定的隐蔽地点,就算是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

2、财物大小问题。第一,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例如,甲到电器城盗窃电冰箱,将电冰箱拖出专卖柜台时不是既遂,拖出电器城大门时才是既遂。第二,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是既遂。此时不要求财物转移出场所。

3、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抢劫罪有个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抢到财物,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也构成抢劫罪既遂。然而,虽然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有人身和财产,但二者地位不是相等的,财产法益具有决定性。抢劫罪的属性是取得型财产犯罪,因此只有取得控制了财物才构成既遂。因此,只能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特殊规定。

4、因果关系问题。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取得财物。


四、平和手段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不能是暴力手段。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一直有多种学说,包括公然与秘密区分说,平和与暴力区分说。

传统的观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

现在的观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并非秘密与公然,而是平和与暴力,盗窃罪是平和型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型犯罪。


五、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一)多次盗窃

根据 2013 年的相关司法解释, 2 年内盗窃 3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1、计算次数的标准。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2、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二)人户盗窃

1、这里的“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2、人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人户盗窃。

(三)携带凶器盗窃

1、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2、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了。

3、携带凶器,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譬如防止主人抓捕。

(四)扒窃。这是指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1、要求在公开场合,也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

2、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盗窃他人衣服口袋里的财物、放在座位旁边的拎包里的财物、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中的财物,都属于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