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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3/5/8 12:44:32 浏览:72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罪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权,只是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事先已经占有他人财物。本罪是亲告罪,不告不理。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

侵占罪包括两种:一种是保管物侵占,另一种是脱离物侵占。

1、保管物侵占

所有权人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占有。条文中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解释,是指委托保管物,包括出借物、担保物等,但应当是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包装物的内外区分。一般认为,行为人受委托保管包装物,并不意味着同时占有包装物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将包装物内部的财物占为己有,则成立盗窃罪。

第二,辅助占有人将财物占为己有,不成立侵占罪。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视角,辅助占有人并不是财物的占有权人,因此,如果辅助占有人把财物占为己有,成立盗窃罪。

2、脱离物侵占

脱离物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

第一,这里的“遗忘物”是指非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如果某种财物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并没有完全脱离所有权人的占有,就不属于遗忘物,一旦非法占有这种财物,就不能成立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第二,这里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权人不明或者应当由国家所有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发生认识错误,将他人占有之物误认为无人占有之物,将其拿走,这种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即客观上是盗窃,主观上是侵占,主客观不统一,因此不构成盗窃,但可以成立侵占。

(二)主观构成

侵占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过这种目的是把合法占有变成非法所有。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产生的犯罪目的。因此,如果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成立侵占罪,可能成立盗窃罪、诈骗罪等。这也是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最大的区别。


三、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行为人将占有变成自己所有,也即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作为方式,如无权处分。不作为方式,如拒不退还。

1、特定物

针对特定物,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既包括作为方式,如变卖掉、消费掉,也包括不作为方式,如拒不返还。就特定物而言,拒不返还不是成立侵占罪的唯一行为方式。

2、种类物

针对种类物,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只有拒不返还。变卖掉、消费掉不能体现行使所有权。就种类物而言,拒不返还是成立侵占罪的唯一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