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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5/12 10:56:50 浏览:6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第5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35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常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5000元至50000元,以5000元为一档,伤残每增加1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加5000元。例如:10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9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另外,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当然,具体数目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