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上可知,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在涉及雇主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该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的予以赔偿;如果不够,则接着应当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在责任比例内予以赔偿;如果仍然不够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那么剩余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此处的“侵权人赔偿”指的是雇主赔偿,如果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驾驶人追偿。这种情形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以下几点:
一、如何认定驾驶人属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在涉及雇主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人民法院首先会对机动车驾驶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进行判定,进而认定其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雇员从事职务行为,是认定雇主责任成立的关建因素。如果双方有雇佣合同等能证明雇佣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会根据书面材料进行认定。如果双方没有书面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会根据车辆登记证明,缴纳保险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在认定雇佣关系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雇员只能是自然人,并且此处的雇佣关系是广义的雇佣关系,不仅包含所有的劳动关系,还包含一部分劳务关系。
二、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若机动车驾驶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确实属于雇佣关系,且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人民法院会进一步判断机动车驾驶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认定雇员是否需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进行认定的依据主要有事故责任认定书、雇员驾驶是否符合雇主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三、驾驶人公车私用,雇主能否对抗受害人
所谓公车私用,是指驾驶人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公车办理个人事务的行为。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单位是否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措施,不能对抗受害人。因此,驾驶人即使是为个人事务,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驾驶人违法犯罪,雇主能否对抗受害人
驾驶人违法犯罪,显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不能以此否认雇佣关系及职务行为。如果雇员的行为一旦构成违法犯罪,雇主就可以此为由推脱责任,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驾驶人违法犯罪,雇主不能对抗受害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