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将其出资取得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件及运营证件,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综上可知,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该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的予以赔偿;如果不够,则接着应当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在责任比例内予以赔偿;如果仍然不够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那么剩余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此处的“侵权人赔偿”指的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需要关注的是以下几点:
一、机动车挂靠关系的认定
机动车挂靠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可能多种多样,在认定挂靠关系时,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车辆运营证、车辆保险信息、经营合同、挂靠协议等证据,就足以证明挂靠关系的成立。
2、挂靠关系的认定不取决于合同名称或其他外在的表现形式,也不取决于是否有偿,而是探求实质,挂靠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转让运营资质。
3、挂靠关系的构成元素:实际车主、名义车主、实际运营人。如果车辆的实际运营人同时为实际车主,而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名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则基本满足挂靠关系。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务应用
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以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一方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