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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

发布时间:2023/5/12 12:56:44 浏览:63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58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由此可知,违约行为包括债的不履行和债的不完全履行。

一、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完全没有得到履行,也即债务人未作任何的给付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之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这是合同之债不履行的特殊形态,与拒绝履行的区别在于其发生在合同之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一种完全状态的违约行为,债权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在可以履行的前提下无正当理由而完全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是一种完全状态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继续履行义务的免除,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民法典》第580条对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的免除,仅仅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

3、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因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或者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履行不能,可以区分为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指的是客观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法律不能指的是法律评价上已无法履行。发生履行不能后,债务人是否承担债的不履行的责任,则要具体分析,要看该类债的不履行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何,以及履行不能是否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


二、债的不完全履行

债的不完全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部分履行

对于货币、财物之债而言,往往对标的物有明显的数量要求,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出现短少,就构成了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而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不继续履行的,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债权人也可以拒绝接受。根据《民法典》第53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迟延给付与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所谓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够履行但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所谓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作出给付时,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及时接受其给付。

3、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瑕疵履行以债务人有履行行为为前提,只是由于标的物存有质量瑕疵,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依履行能否得到补正而定,补正的方法包括修理、重作、更换等。在瑕疵可以补正的时候,债权人有权拒绝瑕疵的给付,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要求其补正,并不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如瑕疵不能补正,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如债权人愿意受领有瑕疵的给付,债权人可以就价值减少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4、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即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加害履行是瑕疵履行的一种特殊情况。加害履行的构成要件为: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一方实施了瑕疵履行行为,构成了违约;2)债务人履行的瑕疵,还侵害了债权人一方的人身或者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

对于加害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5、其他不适当履行行为

根据债的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每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任何一个环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要求的,都可能构成债的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