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不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构成严格的重婚或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与他人开房不属于此种情形。
2、【家暴】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指的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3、【恶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
5、【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又分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方也享有离婚请求权。上述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无论发生在哪一方,双方都可以主张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80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 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4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3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6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