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即劳动者无过错但不能胜任被辞退,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该类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适用通知解除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人民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判时,主要考虑劳动者医疗期是否已经届满,并且无法胜任原工作,以及用人单位是否积极为劳动者调整了工作岗位,并且调整岗位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该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确实不能胜任,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采取这些措施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此时用人单位才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4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