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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及相关纠纷的案由解释

发布时间:2023/5/22 15:22:55 浏览:108

一、保证合同纠纷案由解释

依据《民法典》第 681 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责任限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对保证人没有特别要求,但是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不得为保证人。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签订一个保证合同。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依据《民法典》第 394 条的规定,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与抵押顿人订应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但是,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杈,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的必要条款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被担保的主债权条款,第二类是抵押财产条款,第三类是担保范围条款。被担保的债权情况是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关系到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需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关系到抵押人抵押责任的起算时间,甚至会影响到抵押人是否承担抵押责任,故也需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为避免被抵押债权出现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之外的其他情况。抵押财产条款中的抵押财产是保障主债权到期得以实现的担保,是抵押合同重点需要载明的内容。抵押财产应当是明确的,否则抵押合同不成立。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明确标准是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这个标准是就抵押财产整体而言的,根据《民法典》第 395 条之规定,不同抵押权明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以建设用地使用杈抵押的,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需要具体化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编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和四至范围等内容。关于担保范围条款,根据《民法典》第 389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允许的担保范围不仅基本囊括了主债权的全部内容,还包括了与担保物权相关的费用,具体范围可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担保范围将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此外,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质押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 425 条的规定,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等。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与抵押合同类似,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被担保的主债权条款,第二类是质押财产条款,第三类是担保范围条款。质权合同中,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四、定金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为要物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民法典》未明确区分定金的类型,主要从违约定金的角度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未对定金作出规定。通常将定金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第一类是成约定金。成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自交付定金时起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成约定金,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二类是证约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般而言, 定金的交付一般都标志着合同的存在,故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第三类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以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第四类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指为担保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类是解约定金。解约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 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定金合同纠纷中要注意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D定金制度是一项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定金的基本功能是担保,而这种担保功能是通过惩罚性规则,即定金罚则实现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构成根本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