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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与减资

发布时间:2023/7/23 8:55:42 浏览:75

一、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注册资本即增资,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增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例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保留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一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债转股。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转为公司股权。即使债务人为第三人,也可以由被投资公司向第三人收购债权进而完成出资。而且,可以转股权的债权不仅包括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债权人已履行债权对等义务的合同之债,也包括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债权而对于破产重组中的债转股,则限于“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在变更登记时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公积金转股。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程序

股东认缴新增出资,确定增资额和增资比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履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时,一般由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进行决议通过,确定增资方案。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可能对增资方案的确定没有形成书面的决议文件不影响增资的完成。

2、签订增资协议

确定公司的增资方案后,公司现有股东将与意向增资方就公司的估值,增资的方式、金额、时间、增资方的持股比例、股东权利等事项进行磋商,进而签订增资协议。

3、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进行决议,修订章程

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进行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现有股东同意后,确定增资协议的相关内容,并据此修订章程。

4、增资款入账,或办理增资财产产权转移手续

增资方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认缴或实缴增资款。用财产进行增资的,应对相关财产进行评估,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将增资财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将动产交付给公司。

5、办理增资登记备案手续

公司应持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修订后的章程、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程序

1、召开董事会,拟订并通过增资方案

2、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增资方案

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3、如为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公开发行,则公司需向法定机关提出发行新股的申请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进行公告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等文件。

5、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6、变更登记

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二、减少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即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减少原有注册资本的行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对于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一)减资类型

1、退还资本

即发还股东的部分出资或股款,主要适用于公司资金过剩的情况。

2、弥补亏损

将部分注册资本用于弥补亏损,适用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的情况。

3、免缴出资

即免除股东欠缴的部分资本,由于我国实行认缴登记制,申请设立公司时注明注册资本并认缴部分股本即可成立。从理论上讲,此类减资方式适用于我国。


(二)减资程序

1、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减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1)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2)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3)各股东的退款方式、日期;(4)公司减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变动情况;(5)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6)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等。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和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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