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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7/24 9:59:16 浏览: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设副总经理若干。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人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

(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总经理任法定代表人情况下适用)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 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二) 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三)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四)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 (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三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 (大) 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对方提供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必须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公司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在未取得董事会的同意或超越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总经理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总经理的,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经理履行职务。副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及研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个月月初召开一次,作为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工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 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 总经理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 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四) 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五) 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总经理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条情况需要提前解聘总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在董事会批准前,总经理要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包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 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 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 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 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总经理经营班子的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 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 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 合同履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 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作出临时报告:

(一)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 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 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 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