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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发布时间:2023/8/1 9:33:24 浏览:83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从而形成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双方可以选择协商、和解、由第三方调解解决、申请仲裁。同样地,双方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和必经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

(一)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六种:(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 第一条也列举了九种受理范围:(1) 劳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抑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5)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6)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肯定性罗列,《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还明确作出了否定性罗列,即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1、一般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一年才申请仲裁的,一般情况下其仲裁请求将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特殊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由于拖欠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采用的是特殊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最迟也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劳动仲裁时效并非一直连续计算的,在某些情形下,仲裁时效会发生中断或中止。仲裁时效中断时,时效需要重新计算。比如,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止时,当情形消失后时效将会继续计算。比如,发生不可抗力则时效中断。


(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仲裁的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权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四)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仲裁的程序从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开始。劳动仲裁虽因个案情况不同,但都需要遵循法定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进行立案受理、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开庭审理、调解、裁决。具体的仲裁程序及流程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仲裁中有一类特殊的仲裁裁决,即“终局裁决”“一裁终局”,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六)“一裁终局”的救济

“一裁终局”只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救济程序较为严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 对方当事人隐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私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劳动争议诉讼

(一) 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间

根据前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间为十五日。

(二)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 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在实务中,很多仲裁裁决书中会明确写明提起诉讼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裁决书上指明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进人诉讼程序后,将会适用《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大致程序基本和仲裁程序一致,如提出诉讼、法院进行立案受理、送达起诉状副本、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开庭审理、调解、判决。


三、裁决的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最后生效的是裁决还是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