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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3/8/2 9:30:58 浏览:77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 作品;2)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 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 植物新品种;8)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与此对应,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构成。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的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权的取得,多数国家均根据其商标法的规定经核准注册而取得,少数国家则根据其商标法的规定结合商标的使用情况予以确认。著作权的取得也是根据著作权法律规定的自动取得原则而确认并给予保护的。而有形财产权则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以设定和取得,不需要每次都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经国家主管机关授予或确认。

知识产权之所以必须根据专门法律直接授予或确认。一则是由于同样的智力成果可能由不同的人们同时完成或先后完成,而智力成果要求具有独创性。因此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确认创作者对其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二则是由于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决定的。智力成果的内容是无形的,不像有形财产那样便于实际占有。智力成果的完成人要推广应用其成果就必须公开其成果的内容,而一旦公开了又容易被他人擅自使用。因此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智力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许可,或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知识产权所有人便可指控其侵权,并请求排除侵权。第二,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而只是相对的。第一,是因为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确认或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享有知识产权,只是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智力成果的非法侵犯、仿制、假冒或剽窃,而并不排斥他人经许可而使用其智力成果。第二,是因为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学艺术繁荣,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还规定了对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知识产权作适当限制。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又一区别。因为一般地讲,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是没有地域性限制的。无论是公民将他的有形财产从一个国家带到另一个国家,还是法人因到外国投资将其有形财产移转到外国,那些财产仍旧属于自己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认可或授予的知识产权,就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了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有助于依法获得知识产权。要想在外国取得法律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得到认可或授权。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也有助于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因为只有得到法律认可或授权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犯时,其权利人才能依法寻求保护,指控侵权人。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又一主要区别。因为有形财产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所有的有形财产,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其财产就会受到法律保护。而知识产权则不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以及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作了规定。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性,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用的原则。法律之所以规定时间限制,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科学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日新月异,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推陈出新,法律规定对这些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旨在体现科学发展的规律,鼓励创新和淘汰落后。二是为了合理调整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既要让智力成果完成人在合理的时期内享有权利获得好处,以调动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又要照顾到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人类的智力成果。

了解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处理侵权纠纷都是必要的。因为无论是专利权还是版权,都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法律保护,有效期届满后该项权利就失效了。商标专用权同样有严格的时间性限制,若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会面临商标权被撤销的风险,商标有效期到期后还需要及时续展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不再享有该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该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地、自由地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无偿地、自由地使用其智力成果的行为理所当然地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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