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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发布时间:2023/8/2 21:17:16 浏览:71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独特标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其本质功能在于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有效区别开来,以及利于消费者将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联系起来,其主要特征为:

1、独占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根据《商标法》 的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时效性。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体现为易于识别且独特。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上述要素的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随着商标长期连续使用,使消费者对其有一定的认识与依赖,能够将某商品和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从而获得显著性。

4、财产性。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权可依法转让,具有经济价值。


二、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的首次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的首次取得后的转让或继承。

商标权的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

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投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中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会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中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采取商标注册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各促他们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使用的实质意义是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但如果超出商标使用范围,扩张地行使商标权则会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基于对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防止权利滥用,法律亦对商标权作了如下限制:

1、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带有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

(一) 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一般有3种:

1、独占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使得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取代商标注册人的法律地位,对注册商标进行垄断使用,他人不能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此时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可以对侵权人单独起诉或中请法院采取诉前措施。

2、排他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的特点是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都拥有对许可使用商标的使用权,仅仅排除的是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当第三人侵权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商标注册人允许多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各个被许可人之间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不具有排他性。如果遇到其他人未被许可使用而擅自使用的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在没有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单独起诉的,而只能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起诉或申请法院采取诉前措施。


(二) 商标权的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滑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商标注册人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另一种是商标脱离企业和商誉而单独转让。目前商标权的交易已经成为产权交易的组成部分。商标注册人通过商标转让可以获得利益已是市场交易的普遍现象,企业通过商标转让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个人转让商标也是一种投资的方式。


五、商标侵权

(一) 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作出相应解释: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尽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 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打击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的定义与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目前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主要有:在商标注册审查、市场监督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驰名商标的保护

1)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依法不能注册为商标,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缺乏固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可以注册。

2)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基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明确了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要已经在中国驰名,而他人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复制、蔡仿或者翻译,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也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即该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使用,商标局对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此外,驰名商标还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超出了一般禁止“同类混淆”的保护范围,而扩大到了“跨类混淆”。

3、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请求撤销不受争议期限限制。《商标法》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规定使恶意抢注人无法依靠争议期限的限制而将他人驰名商标据为已有,赋予了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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