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而衍生的权利。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独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如下:1、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性。也就是说,作者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即使该作品尚未发表,作者也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的公开也不意味着著作权的丧失。2、作品保护范围的广泛性。著作权主要是保护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原则上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不管该作品的表现形式如何,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称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作品是著作权的对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作品都有著作权,如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淫秽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一项作品,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需要注意的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在思想上或观点上的创新,思想或观点相同但表达方式不同的作品,也视为具有独创性。另外,此处所说的“独立”并非指只能由一个人独立创作,也并非指不可合法借鉴他人的智力成果。
2、具有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
因为只有这样,作品才可以为他人所知,才能更好地传播出去。因此,作者想表达的思想如果仅停留在头脑中,而不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表达出来,就不能构成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类“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 单纯事实消息;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以下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文字作品;2) 口述作品;3) 音乐、戏剧、曲艺、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6) 视听作品;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 计算机软件;9)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综上所述,作品与著作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品是著作权的权利之源,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取得茗作权,只有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并得到法律认可的作品才能授予著作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二、著作权人的权利
任何作品都是作者创作的产物。著作权法通过赋于作者利用作品的排他性权利,来满足作者的精神利益,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以激励人们创作出新的文学艺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的人身权与作者关系密不可分,具体包括:(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2、著作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具体包括: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7)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人通过自己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另一类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称为“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作品的传播对著作权人获得经济回报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品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往往也投人大量的财力与劳动,所以我国《著作权法》 给作品传播者以相应的法律保护,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四项权利。
三、著作权的登记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利登记于登记簿的行为。
(一) 自愿登记制度
我国采取自动保护主义,是指不需要登记,而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背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术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对国内的作者而言,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起自动产生;对外因作者而言,著作权自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时起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办理著作权记。但是,对著作权中的一些特殊权利法律则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在我国且然实行自动取得原则,但国家鼓励著作权登记。登记的意义主要在于:
1、著作权登记能够初步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繁复,故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时,登记证书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诉讼中,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作品使用领域中,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在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就相对容易作出基本判断。
(三) 著作权登记流程
1、所需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 作品作权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权利归属证明;4) 作品的样本;5) 作品说明书; 6)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办理步骤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步: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第三步:登记机构通知缴费;
第四步: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第五步: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第六步:审查;
第七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第八步:公告。
3、办理时限
据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获取的信息显示,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通常在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 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法律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三项权利受到我国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后50 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发表权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由此可知,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人身权中的其他三项权利不同,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二) 著作财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限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 (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月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保护期限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 年的 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 50 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通常是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 50 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三) 邻接权
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现定如下:
1、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10 年,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 10 年的12 月 31 日。
2、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权中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 50 年的12 月31 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应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广播组织者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 50 年的12月31日。
五、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
(一)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有权使用,也可以许可第三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此种许可方式被许可人拥有的权利相对较小,故除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外,被许可人一般不得提起诉讼。
2) 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使用,是指除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外,不能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 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仅将作品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排斥包括著作权人自己在内的一切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作品。被许可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无须著作权人的帮助。独占许可相比其他方式,被许可人需要支付更高的许可费用。
2、著作仅许可使用的特点
与著作权转让相比,著作权许可使用具有以下特点:
1) 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 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 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二)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1、著作权转让的方式
实务中,著作权的转让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有偿与无偿。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 全部转让与分别转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
3) 分地域转让。著作权人也可以分地域转让自己的著作权。如将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转播权分别转让给北京某广播电台和上海某广播电台。
2、著作权转让的效力确定
与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同,著作权的转让,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登记后才生效。但《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一)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其有违法性,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只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有侵犯著作权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免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3、侵犯著作权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当侵犯著作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实务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极少数是过失。
(二)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
很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针对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法律对侵权者施加的责任应当达到三个基本目的:一是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二是著作权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三是通过法律手段防止侵权者日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1、民事责任
实务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通常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 停止侵害。即责任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以防止侵害的扩大化,及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在侵权行为使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受到仅害的情形下,主要适用该责任方式。
3) 赔偿损失。给著作权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承担该责任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为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规定了以下几种司法保护措施:
1) 诉讼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 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措施。
3) 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行政责任
行为人有《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几种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1) 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d、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e、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f、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务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应当作如下防范:
1) 企业和产品的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手册等资料的编制不要随意使用他人商标、图片、产品介绍等。在任何营销决策、广告用语、宣传品发布前进行必要的审慎调查。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与广告公司合作时,一定要约定关于著作权的违约条款,如果因广告公司一方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约定由广告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2) 产品的外观设计一定要具有独创性。既要防止侵犯他人著作权,又要采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登记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3) 妥善保管企业的原始文档,尤其是属于作品范畴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档。
4) 在企业的官方网站中发布著作权政策,对外建立著作权争议的投诉渠道,对合理的侵权投诉或反馈,要积极删除,以减少网络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