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主体,既包括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包括进行商业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不仅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经营者,也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法人、自然人。
2、行为以竞争为目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大多是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和其他侵权行为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
3、行为违背了诚信的商业道德和习惯
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是公认的基本商业道德和习惯。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所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的根本。如果经营者不择手段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违背商业道德和习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亮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以违法恶意的竞争手段,给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从结果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给竞争对手、消费者造成损害,同时也可能危害国家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既可能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害,也可能是间接的、潜在的损害。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之间的不同之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竞争的机制既有满足消费者要求,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的一面,又有其消极的一面,即由于利益的驱动,使一些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而不惜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竞争的这种消极作用是竞争本身所无法克服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国家强制力来排除危害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竟争法应运而生。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对竞争中产生的消极作用予以制止与惩罚,进而保障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公平竞争。也就是说鼓励正当的经营者通过自已的努力,以最少的投入取得圾大的经济效益,保证社会生产力的持续、稳定发展。
2、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交易的主体、手段、对象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市场行为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交易者只有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才能使竞争达到预期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了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将受到何种处罚,这为经营者的活动设立了行为标准,交易者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决定自已的交易行为,进而规范市场行为。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不仅保护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1、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
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造、仿冒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是在合同中直接写明,并且如实人账、公开给付。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佣金是经营者付给经营活动中为其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报酬。收取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是法律允许的依法处于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取得合法报酬的方式。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通过其他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恶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削弱其竞争优势的行为。经营者所散布的信息属于恶意诋毁,采用的手段是编织、传播虚假事实或无事生非、造谣感众断章取义、夸大事实。
7、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网络经营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能得以补偿。
2、行政资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