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是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工伤)时,雇主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1、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即雇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2、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不问过错。即雇主是否对雇员尽到考察、培训、监督、教育义务,不影响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
3、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以雇员的过错为条件。即雇主是为雇员的过错负责,雇员过错的大小,直接决定雇主替代责任的多少。
二、劳务派遣中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中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根据派遣方与接受派遣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方的雇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接受派遣方职务而致人损害时,派遣方与接受派遣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替代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雇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
2、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里,派遣方的过错,是指派遣方未对造成他人损害的派遣雇员尽到合理的考察、培训、监督、教育、更换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雇员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雇主为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三、雇员工伤责任
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得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执行职务被第三人侵害,构成工伤的,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同时,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依法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务关系,即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雇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1)个人雇主与个人雇员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请求雇主适当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职务行为的界定
在职务侵权中,无论是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还是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责任,均需以雇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作为前提。职务行为的判断方式是:
1、职务行为是具有职务目的的行为,即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导致工伤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完成工作任务。
2、职务行为所应具有的职务目的,其判断的角度在于行为的外观,即从不知情的第三人角度来看,具有职务目的的行为即为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