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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保护之三:所有权担保

发布时间:2023/8/7 9:23:47 浏览:73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一) 法律关系

1、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保留的动产买卖物所有权,担保价金债权的实现。

2、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保留的动产租赁物所有权,担保融资款本息债权的实现。


(二) 所有权的对抗效力

1、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无论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2、不存在“正常买受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1) 标的物的善意受让人;2) 标的物的善意承租人;3) 对标的物申请保全或者执行的(买受人、承租人的)债权人;4) 债务人(买受人、承租人)的破产债权人。

3、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登记的,可以对抗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


(三) 所有权人取回标的物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通过所有权担保的其债权实现的基本方式,在于当买受人、承租人发生违约时,有权依法取回标的物,并以之变价受偿。

1、取回条件

1)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a、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间仍未履行。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总价金 75%以上的除外。b、买受人擅自将买卖物不当处分。c、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具备上述事由的情况下,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因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无需以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

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条件:a、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 15%以上,经催告在合理期间仍不履行;b、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作不当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备上述事由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租赁物,需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为前提。

3)与分期付款买卖的比较。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条件: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达总价金额的1/5,经催告合理期间仍未履行。


2、取回后的处理

1)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的处理:a、买受人的回赎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在回赎期限内主张回赎,从而重新获得标的物的占有。买受人的回赎条件是:第一,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当事人没有约定回赎期间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第二,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b、买受人逾期不赎的后果: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原买受人未清偿的价金后,多退少补。

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标的物后的处理: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回租赁物后,有权以租赁物的价值冲抵承租人债务。

3)与分期付款买卖的比较。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的处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金扣除使用费、赔偿金后,返还给买受人。


(四) 债务清偿后标的物的处理

1、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处理:买受人付清价款后,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消灭,买受人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物的处理。1)有约定,从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2)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合理补偿。


二、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为名,行担保债务人义务之实的交易。让与担保可分为“先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两种类型。

(一) 先让与担保

先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合同约定,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且担保人事先将担保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将该担保财产返还予担保人。

1、先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1)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变价受偿,让予担保合同有效。2)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继续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因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而无效,但不影响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2、先让与担保权的效力:1)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将担保财产折价、变价受偿。担保权已经公示(交付、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2)股权先让与担保中,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权人(名义股东)不承担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责任。


(二) 后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合同约定,将担保物转让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即可请求担保人履行让与合同,移转让与财产的归属。

1、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关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则移转让与财产的约定,因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而无效,但不影响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受担保的债权关系,如借款关系。

2、后让与担保权的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本付息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变价受偿。因担保权未经公示(交付、登记),故债权人对价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