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表决
依据《公司法》第48 条和第 111 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都是实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投票通过。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补充及个性化规定。
二、董事会表决及章程设计
(一) 董事会表决的章程设计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其会议表决中,董事都是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章程规定得比较明确,就是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且会议表决时也是一人一票,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的赋权性规定给予了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会表决事项进行设计的权利和空间。
第 x x x条 董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董事会由3 人组成,其中 2 人由股东甲、乙委派,1 人由股东丙委派。股东丙有权撤换其委派的董事,股东丙委派或撤换董事的通知应自送达公司后生效,股东丙委派的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丙承担。
第 x x x条 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3 个月召开一次。且只有在股东丙委派的董事出席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方得有效召开,但经通知其未能出席的除外。
第 x x x条 董事会表决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每名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任何董事可经通知公司而授权一名其他董事作为代表代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会上表决。除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以外,任何董事会决议应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对于下列事项的决议,还需得到股东丙委派的董事同意或 2/3 以上股东(按股东人数而非股权比例)同意方可通过:
1.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2.设立任何合伙或者合资企业,或进行任何将导致公司承担总额超过人民币50 万元以上债务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业活动(为联合开发产品、开展业务以及联合营销而达成的技术研究方面的常规合作协议除外);
3.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
4.批准向公司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任何一位员工支付薪酬或者补偿(包括相当于此金额的实物或者津贴),每年总计人民币30 万元以上;
5.提名和建议更换公司董事长;
6.选任及变更财务负责人;
7.指定或者撤换公司审计机构,修改财务制度,或者通过财务报告;
8.通过或者修改公司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年度商业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9.向任何第三方承担债务或者提供财政援助,但向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或者在日常经营中向客户或银行提供信贷除外:
10.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借款,但经公司年度预算、年度商业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事先批准的除外;
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2.公司的高管、员工激励方案。
(二) 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及表决比例的章程设计
《公司法》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设定了法定出席人数,即《公司法》第 111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类似规定。依据法律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进行类似规定。
第 x x x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至少有 X 名董事并且甲乙双方至少应有 X名出席,否则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 x x x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 x x x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应有甲股东委派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 x x x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 x x x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甲股东指定的董事投赞成票通过。
第 x x x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全体董事投票为50:50时,决议应以董事长(选择性规定:甲股东委派的董事)的投票方向为准。(注: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第 x x x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表决的一票否决章程条款】
在公司运营中的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中至少一名甲股东指定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
1.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2.并购和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X xx万元的主要资产;
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
4.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超过 x x(原则上为 500 万元)或累计超过 xx(原则上为1000 万元)的额外债务;
5.对外担保;
6.对外提供贷款;
7.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协议、备忘录及章程条款的增补、修改或删除;
8.将改变或变更任何股东的权利、义务或责任,或者稀释任何股东的所有权比例的任何诉讼;
9.股息或其他分配的宣告和派发及公司股息政策的任何改变;
10.订立任何投资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
11.提起或和解金额超过 x x(原则上为20 万元)的任何重大法律诉讼、仲裁;
12.聘请或更换公司负责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设立超过x x(原则上100 万元)的参、控股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或者以转让、增资或其他形式处置上述单位的投资;
14.超过经批准的年度预算 10% 的资本性支出(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外);
15.公司上市计划;
16.公司新的融资计划;
17.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8.采纳或修改标准雇佣合同或高管薪酬和福利计划
19.制订或修订任何雇员期权计划、高管期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20.利润分配方案;
21.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 董事会表决事项的类别设计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表决事项的竟程设计空间有限,但公司章程可以设计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类别。公司章程可以将事关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设定为特别事项,并在董事会议事方式中规定,董事会决议的特别事项由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从而提高公司事会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审慎性。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条款亦可以依法进行类似设计。
第 x x x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副总监,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十三)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本业程及其附什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非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四)项须由全体董事 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还须由到会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
第 x x x条 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针对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一般事项,董事会应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而针对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特别事项,董事会应以全体董事人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 董事表决权排除的章程设计
表决权排除,是指当某一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等董事不应行使表决权,也不应当作为其他董事的代理人或者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设立董事表决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利害关系董事利用表决权制度损害公司、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 x x x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序。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如该董事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出赔偿责任由该董事承担。
第 x x x条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二)不对投兴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三)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或自动辞去会议主持人职位,依法确定补位的会议主持人)。
第 x x x条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时,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亦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上其有利益关系的,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做了合法、合理的披露。
第 x x x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 x x x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该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原工作的股东单位或拟辞职后供职的股东单位或其控制人的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包括董事会是否同意其辞职)的表决。如果应回避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而无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 x x x条 依据本章程规定,当董事会成员所涉表决事项利害关系人数多于决议通过规定人数时,则该事项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三、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权限范围伸缩的章程设计
我国《公司法》第37 条对股东会的10 项职权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且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第 46 条对董事会的10 项职权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并明确公司竟程可以赋予董事会其他职权,从而扩充或限缩董事会的权能范围。在具体执行层面上,《公司法》又在第 49 条规定了经理的7 项职权,明确经理可以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职权另行规定。
鉴于公司股东会为公司的非常设机构,股东会的召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股东会将部分权利授予董事会行使是可行的,这将扩充董事会的权利。《公司法》也在第 66 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股东会将权利授予董事会行使时,应注意不能将应由股东行使的法定权力授予董事会行使,诸如利润分配、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及变更公司形式这样的权力。
同理,董事会可将董事会的部分经营管理权授予公司经理行使,这样的授权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董事会扩充权力也可将属于经理的权力上提给董事会行使,从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审慎性。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权力/利的配置和授权应在章程的设计中依法进行,从而满足控制公司、管理公司的个性化需要。
第 x x x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和责任承担】
股东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董事会行使,但股东会在作出上述授权时应根据法律、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仅能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对上述授权及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第 x x x条 【董事会对总裁(总经理)的授权和责任承担】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总裁(总经理)行使,但董事会在作出上述授权时应根据法律、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严格控制风险。
董事会应将授权情况向股东会报告或备案,并对上述授权及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第 x x x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股东会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以书面形式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股权激励,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股东会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随时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及说明,股东会可根据情况主动或要求监事/监事会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股东会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户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