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是公司常设的负责监督检查职能的机关及其成员。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监督职能的履行必然要求监事具有与其职责履行相匹配的资历、能力、知识与经验。依照公司法所奉行的加强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公司章程及内部文件应对公司监事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鼓励公司通过章程对监事任职资格做进一步适合公司要求的规定。中小股东也应重视监事的选任。只有选定合格的监事,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权益。
第 x x x条 股东会讨论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 x x x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公司忠实、尽责,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勤勉履行职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3.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4.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本公司所处行业 5年以上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
7.股东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监事的选任
《公司法》第51 条第2 款和第117 条第2款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即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由两类人担任:一是股东选派的代表,是职工选派的代表。
第x x x条 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形式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x x x条 股东大会选举2名或 2 名以上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方法如下:股东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三、监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 53 条规定了监事会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职权。法律虽然赋予监事很大的监督权,但对监事履行监督职能的经济、财务支持不够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仅在《公司法)第54条第56条第118 条笼统规定监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如何承担并没有具体规定。为更好地支持监事履行职责,公司章程应进行个性化规定,从经济上支持监事主动履行监督职能。
第 x x x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x x x条 公司设立专项监督基金,监事会/监事为履行监督工作所需要和使用的经费应由监事会/监事制作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在每年股东年会时上报股东会会议审议审批。监事会/监事对专项监督基金享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基于监事会/监事和监督职能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可直接报销。
公司监事会成员为专职,公司专项发放监事报酬,监事报酬比公司高管的平均薪酬高出 5%;员工监事不因履行监事职责而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监事责任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等。第 148 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公司治理中的禁止性行为。
从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看出,《公司法》第 147 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勒勉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 148 条则是关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的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但在《公司法》第 148 条中没有关于监事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正因为《公司法》第 148 条不约束公司监事,导致实践中有监事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但因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不能受到相应处罚的案例。
第 x x x条 监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相似的业务;
(三)擅自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公司资料,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四)违反对公司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监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 x x x条 监事或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本章程中监事职责条款所列禁止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第 x x x条 公司相关主体有支持监事会/监事履行职责的义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