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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四: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23/9/13 12:42:42 浏览:86

一、常见风险

1、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类风险较大,后果严重。涉及行政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补缴、行政罚款及缴纳滞纳金,如不能补缴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

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与职工签订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

此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但风险后果严重,如导致员工的医疗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待遇都无法享受,且此协议属无效协议,职工随时可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还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同时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未按法定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高,如发生争议必将导致用人单位付出高额经济赔偿及承担行政责任。

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参保缴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劳动者长期卧病在床,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承担社会保险费?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是建立在双方都依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任何一方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则双方的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结束。

劳动者因病长期无法到岗实际工作,已经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对劳动者的管理自主权,即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休假协商或者其他非工作性质的文件,这类文件与以“正常工作”为前提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因此,劳动者的待遇也同样需要调整。对此,法律允许劳资双方在协商一致并日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行约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承担情况可以自行约定。

法规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缴“两不找”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两不找”的关系。“两不找”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没有联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没有联系劳动者的情形。而后劳动者基于当年的劳动合同或者人事档案在原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这期间的生活费。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缴“两不找”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费?对此类问题,各地的做法不一样,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判断: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是否履行劳动合同属于两个法律概念。判断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双方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是否办理过人职手续和离职手续。若签过劳动合同,或者有人职手续且没有离职手续,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对劳动者来说是指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指是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竹理、是否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其他劳动,则双方的关系就属于在法律上存在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未建立。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除双方主体资格丧失后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外,双方的劳动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或者终止。若劳动者个人原因离开用人单位,不到用人单位上班,则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考勤管理制度处罚劳动者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开,那么则需要提供离开的证明,若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明,则属于劳动者个人离开。

(3)应结合不同情形予以处理。第一,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两不找”期间已经到期,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劳动者若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则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申请,否则,仲裁委或者法院将不会受理。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两不找”期间仍然没有到期,并且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作出相应的处理,那么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通过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可以看出,双方建立过事实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两不找”期间没有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第四,“两不找”期间,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工资待遇,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中止履行的状态,用人单位无须为劳动者缴纳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生活费。第五,“两不找”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了处理,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履行了有效的送达程序,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之日起解除或者终止。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