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5058110604
TOP

原配、小三、男主赠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9/21 8:49:21 浏览:73

丈夫出轨后,原配的有效策略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发现丈夫出轨后,原配应当积极沟通,如果丈夫有愧疚之心,且不愿离婚的,可以要求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把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丈夫的个人财产约定给另一方,让财产往自己这边倾斜,即使离婚,也可以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多分割财产。

2、起诉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纠纷)

起诉小三撤销赠与。如果能查到丈夫给小三转账,甚至买房买车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把钱要回来。

3、签订忠诚协议

如果丈夫确实不想离婚的,可以要求对方写忠诚协议,让男方表达诚意,并且忠诚协议也可以作为后续证明丈夫出轨的证据。

4、追究重婚罪

如果构成重婚罪,一般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这个很难实现。需要证明丈夫有两张结婚证,或者证明他俩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况很少,大部分从第二种去主张,但是第三者的重婚罪认定,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小三明知道你的存在,还和你丈夫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比如对他们以夫妻名义出双入对的证人证言,以及他们孩子的出生证或者户口本上父母栏填写的人等。

-------------------

赠与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师某向张某赠与钱款500万元的行为无效;

2.张某返还原告钱款500万元;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师某是夫妻关系,自2011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师某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后被告不依不饶并频繁骚扰、勒索原告。原告报警也不能阻止被告侵扰行为,并得知男方于2018年1月29日分三笔转账赠给被告共计五百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明知第三人师某与原告存在夫妻关系,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收受巨额财产,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该转账行为无效,相应钱款应予以返还。


--

诉讼请求:

1.确认彭某在2014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向郭某涉及1488080.8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2.判令郭某向原告返还1488080.8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李某与彭某于200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彭某与郭某在电子游戏厅相识,随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彭某向郭某转账支付共计1642420.8元。李某认为上述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彭路峰未经其同意擅自赠与郭珊属无权处分行为,郭某取得上述财产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诉至法院。


--

诉讼请求:

1.判令孙某赠与陈某1,934,491.95元的赠与合同无效;

2.判令陈某向刘某返还1,934,491.95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刘莉莎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陈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27日刘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8年7月31日生育一子孙彧。2022年初,刘某发现孙某于2018年认识了在KTV会所工作的陈某并继而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根据2021年年中陈某与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在明知孙琳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孙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而孙某在未经配偶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陈某,且多次在5月20日、节假日等向陈某转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款项。并且自2018年起孙某一直为陈丽在上海租房,并经常至陈某住处过夜,也经常携陈某赴各地出差、旅游。孙琳不仅承担了陈某的生活开支,还每月支付陈某几万元零花钱及各种购物消费,甚至还有大额支出费用,如房屋装修约50万元等,但陈某并不满足,仍继续要求孙某支付100万元的钱款。经统计,孙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日银行卡转账给陈某共计1,223,014元,2019年微信转账给陈某共计111,251元,2020年微信转账给陈某共计251,599元,2021年微信转账给陈某共计128,488元,以上合计1,714,352元。另孙某还为陈某购买机票费用预估8,467元(根据同里程机票价格预估),支付租房租金暂估共144,000元(根据同小区租金市场价每月6,000元,共24个月计算),购买衣物208.95元。上述款项均系孙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孙琳无权处分,因孙某赠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

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三人罗某赠与被告毛某钱款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毛某返还原告刘某赠与款项786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于19××年×月×日在北京市××区登记结婚,并成为合法夫妻。结婚后夫妻和睦,并育有一女且已结婚。2010年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非法生育多名子女。在非法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通过银行持续赠与被告钱款数百万元。第三人与被告合意在河北高碑店、北京房山和湖北省荆州市××区购置多处房产,该房产全部在被告名下。作为全职母亲,被告并没有具体职业,也没有正当合法收入,其全部房产均系第三人利用家庭财产非法赠与所置。另查明,被告拥有股市投资巨额资产、高级轿车、奢侈品等均为第三人非法赠与而购置和投资。原告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不法行为。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权,是违反民法典的非法处置行为,其赠与行为亦应属无效。被告因该非法行为取得的财产,为非法取得,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民事权益,故诉至法院。


---

小三有效抗辩:

1、男主成立公司,小三任职于该公司,工资性收入不计入赠与金额。

2、小三向男主转账的金额应当扣除。部分金额以现金收取,然后通过银行向男主转账。

3、男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小三转账不计入赠与。例如:小三出具书面借款合同向男主借款,一定要写明利息以及还款日期,一旦诉讼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

4、小三成立公司,男主的投资款不计入赠与。

5、小三向第三人借款,男主向第三人还款,该还款因很难证明属于赠与小三,可能不计入赠与金额。

6、男主婚前向小三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不计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金额。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罗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毛某给付7780000元,且罗某认可系其自愿赠与毛某,故双方法律关系认定为赠与。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罗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毛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赠与毛某涉案钱款。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罗某向毛某赠与涉案钱款时,刘某并不知情。罗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同时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因此,罗某赠与毛某涉案钱款的行为无效。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毛某、罗某在庭审中主张部分涉案钱款是罗某给予孩子的抚养费不应返还,但因罗定的涉案所有赠与行为均为无效,毛某取得上述款项已无合法依据,故无论其用于何种用途,均应将其收到的钱款全部予以返还。罗某与刘某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钱款属于其夫妻的共同财产,故在刘夏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毛某应将涉案钱款返还刘某。关于抚养费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权利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罗某向毛某赠与7780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毛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7780000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