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5058110604
TOP

刘某与毛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9/21 13:00:48 浏览:77

刘某与毛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11民初11476号

裁判日期2022.12.23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毛某、第三人罗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达、被告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第三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罗某赠与被告毛某钱款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毛某返还原告刘某赠与款项78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于19××年×月×日在北京市××区登记结婚,并成为合法夫妻。结婚后夫妻和睦,并育有一女且已结婚。2010年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非法生育多名子女。在非法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通过银行持续赠与被告钱款数百万元。第三人与被告合意在河北高碑店、北京房山和湖北省荆州市××区购置多处房产,该房产全部在被告名下。作为全职母亲,被告并没有具体职业,也没有正当合法收入,其全部房产均系第三人利用家庭财产非法赠与所置。另查明,被告拥有股市投资巨额资产、高级轿车、奢侈品等均为第三人非法赠与而购置和投资。原告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不法行为。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权,是违反民法典的非法处置行为,其赠与行为亦应属无效。被告因该非法行为取得的财产,为非法取得,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民事权益,故诉至法院。

辩方观点

毛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第三人罗某自称自己离异并育有一女的情况下,被告毛某才与第三人生育了三子女,被告方并不知道第三人罗某的真实婚姻状态,主观上也没有侵害他人合法婚姻的意思表示。2.被告方与第三人生育三子女,被告方一直以为与第三人罗某是合法状态下生育的三子女,第三人所给予的钱款,也是用于三个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之中。因此,被告方认为无须返还。退一步进,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被告方认为为减少诉累,建议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罗某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另,我签署的家庭财产承诺书是被胁迫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中,罗某与毛某均认可双方于2011年相识。毛立琼分别于2012年×月×日、2016年×月×日、2020年×月×日生育三名子女,其中两名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均载明母亲为毛某,父亲为罗某;另一名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仅载明母亲为毛某。

庭审中,刘某提交罗某及毛某的银行流水,显示:

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罗某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5319的账户,先后向毛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078的账户转账56笔,共计2800000元。

2018年9月6日、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2日,罗某通过其在兴业银行尾号为6070的账户,先后向毛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078的账户转账3笔,共计150000元。

2018年12月8日、2019年1月2日,罗某通过其在兴业银行尾号为6070的账户,先后向毛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尾号为8806的账户转账2笔共计100000元。

2021年1月19日,罗某通过其在兴业银行尾号为6070的账户,向毛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573的账户转账1笔,共计100000元。

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罗某通过其在浦发银行尾号为5643的账户,先后向毛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078的账户转账6笔,共计2450000元。

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8日,罗某通过其在浦发银行尾号为5643的账户,先后向毛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尾号为8806的账户转账2笔,共计300000元。

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罗某通过其在兴业银行尾号为1716的账户,先后向毛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078的账户转账20笔,共计1880000元。

上述银行转账金额合计为7780000元。罗某在庭审中认可上述银行转账系其自愿赠与毛某用于子女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罗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毛某给付7780000元,且罗某认可系其自愿赠与毛某,故双方法律关系认定为赠与。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罗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毛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赠与毛某涉案钱款。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罗某向毛某赠与涉案钱款时,刘某并不知情。罗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同时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因此,罗某赠与毛某涉案钱款的行为无效。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毛某、罗某在庭审中主张部分涉案钱款是罗某给予孩子的抚养费不应返还,但因罗某的涉案所有赠与行为均为无效,毛某取得上述款项已无合法依据,故无论其用于何种用途,均应将其收到的钱款全部予以返还。罗某与刘某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钱款属于其夫妻的共同财产,故在刘某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毛某应将涉案钱款返还刘某。关于抚养费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权利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罗某向毛某赠与7780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毛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7780000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