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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 4:40:33 浏览:66

权利义务告知书

(侦查阶段)


【权利】

一、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二、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三、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持续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自行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七、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

八、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九、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十、有权知道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一、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十二、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十三、监督、控告检察员讯问合法性的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时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搽手印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检察人员讯问时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检察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或者提出控告。(《刑事诉讼规则》)

十四、对错误拘留、逮捕可获得国家赂偿的权利。(《国家赌偿法》第十七条)

十五、批捕后及时接受讯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十六、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刑事诉讼规则》

十七、获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结果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十八、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


【义务】

一、对侦查人员的合法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并在笔录上签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二、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速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嫌疑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