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判阶段)
【权利】
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二、有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三、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四、有权控告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五、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讯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六、有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七、有辨认物证、书证;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八、有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九、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十、有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十一、有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十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十三、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程序选择的权利。
【义务】
一、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速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二、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嫌疑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