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1.会见准备工作的文件及物品
会见准备工作的文件及物品包括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律所会见证明原件、律师证复印件、笔记本电脑(有的看守不让带)、事先填好的会见笔录电子模板中的相关部分、充电便携式打印机、纸张、印泥,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诉讼流程简图各一份。(其他参照侦查阶段会见)
2.会见流程
见到当事人后首先告知律师本人的相关信息,一般允许递交名片;告知当事人律师是受何人委托会见,转达家属的问候;言简意赅地介绍自己,以专业背景取得信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可以录音录像(视看守所同意):询问嫌疑人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承办人的姓名:此前被讯问过几次,分别在什么地方:讯问人重点讯问的是什么:是否有同案犯;是否有立功的要求:讯问是否有录音录像:询问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生活上有无需要:对于重大案件,在本案侦查终结后,驻所检察官是否对其提讯,侦查阶段是否有违法讯问等情况并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在取得当事人信任之后,请他在所有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同意委托。
3.会见注意事项
切忌为嫌疑人传递家属获取的立功线索;切忌对案件做承诺;首次会见一般要犯罪嫌疑人介绍被抓的经过,有无立功情节,介绍案件事实:做好必要的会见笔录,制作完成后,请其签字:制作会见笔录时,一定注意记录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细节防述及辩解意见。
二、充分会见,挖掘线索和信息,取得嫌疑人积极配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一般都进行了多次讯问,检察官也可能已经进行了讯问。在侦查人员、检察官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也有辩解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和机会,但这种情况下的辩解比较有限。因为一般情形下是在获取一定数量的证据并能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后,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侦查人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有罪确信之后,犯罪嫌疑人又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辩解被采纳的难度可想而知。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讯问的首要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的供述,而不是其否认犯罪的无罪辩解。他们一般都希望通过讯问了解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及具体的情节,深究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和目的获取其他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印证他们已经获取的其他证据: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把分散的证据结合成有共同证明作用的证据体系。同时还可以扩大战果,深挖余罪漏犯。
犯罪嫌疑人一旦没有供述有罪,而是辩解无罪,侦查人员让其详细完整陈述无罪事实并认真记录,之后以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核实的并不常见。相当普遍的做法是侦查人员立即给犯罪嫌疑人做耐心、细致甚至长达数小时的思想教育工作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辩解,侦查人员可能终止讯问,让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去悔罪反省,转变观念,等待下一次讯问。侦查人员一般都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就是拒不认罪,是认罪态度不好;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狡辩,妄图逃避法律追究,因而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是应当的、必经的程序。在这种办案作风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然受到很大限制。有些犯罪嫌疑人对辩解失去了信心,干脆放弃辩解,以沉默消极应对讯问,使大量的无罪证据无法及时进入诉讼程序。检察人员的讯问大多数也是建立在一定的有罪确信基础之上。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并辩解,检察人员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添麻烦,就会对翻供原因穷究不放,并再度进行思想教育。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供述,检察人员在讯问前肯定会精心准备.筹划讯问策略,做让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后努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一般都是以怀疑的目光审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试图去阻止辩解,更不会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或补充侦查以获取对追究刑事责任不利的无罪证据。即使是为了驳斥辩解,他们也不会去费尽心力收集证据,在他们看来,辩解就是狡辩,根本不值一驳。所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检察人员面前的辩解是极其有限的,一般不足以对抗侦查。
由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有限性,律师会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见为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提供了机会,也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获取证据信息的最重要方式。有些律师把会见作为程序性的工作来做,只进行浅显的交谈,这实际上是策略的失误,是律师在放弃查清案件事实最重要的手段。在有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哪些事实和情节可以减轻自己罪责最清楚,还能提供证明这些事实情节的证据和获取这些证据的方法;在无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同样能提供自己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事实和证据及证据线索,有的甚至能证明谁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不在犯罪现场,不在现场的证据就足以证明他与犯罪行为无关。律师在查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后,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可以对认定这样的犯罪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进行推测和分析,也可以对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该引导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办案思路下.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辩解。为律师提供有关无罪、罪轻得到所有的事实和证据或者获取相应证据的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能够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获取证据的方式和线索.将直接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和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提供了基础。
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能够为律师提供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及获取证据的线索和方式外,还可以帮助律师了解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和检察官的办案思路。在会见中律师只要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讯问思路和讯问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把握他们的办案思路。同时,还可以借此推测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和没有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引起他们重视的证据和意见与他们忽略、遗漏的证据和意见。因此,侦查人员、检察官曾经讯问过多少次?问过什么问题?对哪些事实和证据比较关心?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是律师向犯罪嫌疑人重点了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