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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9-审查起诉:做好涉案法律法规、案例的查询检索

发布时间:2023/10/8 7:01:07 浏览:100

做好涉案法律法规、案例的查询检索

1.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侦查机关指控罪名的法律法规原文。刑辩律师不一定对所有罪名都熟知,所以,先要找到指控罪名相关的法律法规原文。这里包括与指控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2.在权威的法学著作中找到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找到原文后.对该法律的理解也不一定符合立法原意精神,所以要找到权威的著作,找到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刑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所以,尽量找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刑法教程。这是司法机关必须执行的立法原意的出处。

以通说为根本兼顾前沿,如犯罪构成,目前还是四个要件,但是,三阶层理论在一些年轻的司法工作者中已有。已经有裁判文书在试图用三阶层理论来论证作出裁判了。


3.找出该罪名构成的必要事实条件。如上所述,找到权威的刑法论著,其对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都有明确的说明。


4.找到涉案行政法律法规和必要的技术规范、标准。例如,《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都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在先,找到涉案行政法律法规,就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该章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必然涉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5.查找该罪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多年,各省高级法院也已经颁布各自省内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涉及总则和主要罪名的量刑规范作出规定,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6.查找类似案件判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里的案例都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 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其他类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另外,法官、检察官不可能对所有罪名都了然于胸,他们也需要参考借鉴,又苦于没有时间查找,辩护人帮助他们做好这项工作,对案件处理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