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1、2022年1月25日,A公司向甲借款180万元,并签订了《公司短期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旅游酒店;借期内借款利率为年化15%。
2、合同中约定,若A公司发生本金、利息逾期时,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3、甲于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A公司的账号中。
4、借款当日,保证人乙向甲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借款担保书中明确约定:若A公司对此款不能按时履行还款,本人作担保并承担此笔款项的归还义务共计180万元。
5、借款期限已过,A公司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A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向甲转账3万元,于6月28日转账3万元,于7月25日转账5万元。
6、甲自认,案涉借款180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
7、保证人乙对案涉借款180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明知。
二、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甲自认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故甲与A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除本金外,A公司应支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资金产生的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即按照合同成立时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资金占用费。按照先息后本的扣款顺序,经计算,A公司尚应返还甲借款本金17229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2、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借期内年化15%借款利率、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保全费等条款都无效。
3、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保证人乙对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系明知,其具有过错,应承担A公司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