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下,夫妻婚后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而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即使签订了借款协议,也不过是左手倒右手。假如以夫妻婚内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予以认可的:“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在借款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认定双方之间借款行为的效力。
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
1、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在 (2021)京0119民初4216号刘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而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婚内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主张婚内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交更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刘某某虽主张借条系借贷,款项来源于其家人,且用于支付郭某个人经营饭馆及偿还郭某债务,并约定由郭某负担,离婚后,郭某向其出具借条并偿还借款1万元。但刘某某仅向法庭提交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未就款项的来源、款项的交付及款项用于郭某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充分举证,而郭某否认收到刘某某借款,并提交《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且离婚后支付的1万元系抚养费。显然依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某某与郭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且实际履行。故刘某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2、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在 (2021)沪0115民初6014号秦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借款金额。案件审理过程中,院审查了原告出借款项的原因、交付方式、来源及用途,未发现有与生活常理明显相悖之处,被告未到庭应诉抗辩否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在 (2021)湘1281民初388号向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原告向某某在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从他人处借取的款项转借给被告李某,借到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登记离婚前就上述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负责偿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林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二、结论
以上案例中的法院认为显示,法院认定夫妻婚内借款协议的效力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尽管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的借款行为本质上属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将此类借款行为认定为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但是在相关案例中,夫妻婚内借款行为要认定为借款,证据认定的标准显著高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认定基础事实时,需要提供借款证明、相应的转帐支付记录、借款已实际履行、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等方面的证据。在基础事实认定之后,需要证明该款项与夫妻之间的其他的钱款往来并无混淆。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无论如何转移,如何往来,其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将婚内部分款项往来认定为夫妻婚内借款,需要事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将该笔款项的移转由日常夫妻共同财产控制权的移转特定化为具有特定借款目的的法律行为,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认定。
1、借条等能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
2、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
3、明确借款用途,证明借款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确定该款项与夫妻之间的其他的钱款往来并无混淆。
三、律师建议
基于实践中,夫妻之间借款行为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障碍,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夫妻双方设定民间借贷关系时参考。
1、转款的事实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首先应当具备资金流转的事实,出借人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避免直接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没有转账事实的情况发生。
2、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
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说没有特别约定的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婚后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之外,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是共有的,就存款而言不论是在男方名下还是女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夫妻一方给另外一方转款,是无法证明转款属于借款的,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让借款一方出具借条或者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3、明确资金性质
在双方没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借款实际是把夫妻共同的存款给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有权要求使用一方偿还并且偿还的资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既然不同与普通主体之间民间借贷,那么在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时,就要注意把资金的性质、出借的目的和用途、待归还资金的归属等问题约定清楚,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4、保留其他证据
除了转款、写借条、明确资金性质之外,最后将双方就借款的沟通记录保存款,比如双方一直通过微信沟通借款的时间、数额、用途以及何时偿还等内容,那么微信沟通记录可以辅助证明夫妻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总之,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决定了双方婚内的借款行为特殊性,相对于普通主体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夫妻之间借款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只有更加明确、详细、严谨的对借款进行约定,才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好的保护出借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