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法定解除权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情势变更: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国家政策、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的异常变动等。情势变更的事由,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导致履行不能。在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既有权解除合同,又有权变更合同,但需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
3、债务人期前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所作出的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责任。
4、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迟延履行要成为合同的解除事由,其构成要件是:(1)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要债务,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2)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间内仍不履行。(3)债务人基于抗辩权而未如期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5、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也包括其他违约事实;包括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也包括次要债务的不履行。总之,只要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为根本违约。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6、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7、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债务人承担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在如下情况下,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债务:(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无法得以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解除权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合同总价款的 1/5时,出卖人可选择如下方式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1)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即剥夺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
2)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2)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当事人对使用费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3)标的物发生毁损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赔偿金。(4)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上述使用费、赔偿金,可以从价款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可以扣留价款不予返还的,其约定无效。
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
1)买卖基础丧失的双方解除权: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均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情况下,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
2)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擅自处分: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以“收回时租赁物的价值”,充抵“承租人所欠债务数额”,多退少补。承租人欠付租金: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 2 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 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以“收回时租赁物的价值”,充抵“承租人所欠债务数额”,多退少补。
3、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的解除权。不定期租赁的法律意义:承租人、出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定期租赁的法定类型:a、约定租期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期的,整个合同为不定期租赁;b、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备注:不定期租赁的类型,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法定类型。除了上述法定类型外,凡当事人未约定租期,且无法通过合同的解释来确定租期的,均为不定期租赁。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时,出租人的解除权。擅自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另行出租给次承租人的:a、出租人有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进而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b、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所享有的解除权,其除斥期间为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事实之日起 6 个月。出租人逾期未行使解除权的,视为同意转租。次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租赁物返还义务:a、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备注:无论承租人的转租是否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均无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3)承租人滥用、滥建时,出租人的解除权。滥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滥建,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4)租赁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出租人、承租人的解除权。在如下情况下,因租赁物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3)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4)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6、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
1)业主的解除权: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物业服务人的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可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
7、肖像使用许可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
1)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的:(1)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8、任意解除权
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范围的确定: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注意:这里的可得利益,仍以“债务人缔约时的合理预见”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