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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3/5/7 22:12:39 浏览:57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具有过错等,但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明显的区别。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是所有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即合同一方要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首先相对方要有违约行为,如果相对方没有违约行为,则肯定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二、损害后果

违约责任是否需要具备损害后果这个构成要件,要看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这两种责任承担形式,损害后果并不是构成要件。对于赔偿损失这种责任承担形式,一定要发生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则无需赔偿损失。


三、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这两种责任承担形式,既然其适用不需要以损害后果为前提,自然也就不需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 但对于赔偿损失而言,既然要求以发生损害后果为前提,自然地要求具备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


四、具有过错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承担为原则,以过错责任承担为例外,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合同,并不需要过错要件,只有极少数合同的违约责任才需要过错要件。民法典中下列典型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1、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24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3、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17条的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