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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23/5/7 22:28:20 浏览:63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2、对加害人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

3、若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4、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以下3个构成要件即可: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几种过错推定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1242条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根据《民法典》第1255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