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是侵权责任的 “一般条款”,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无过错,则无侵权责任。
过错认定侵权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1、致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
2、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致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致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以上这4个构成要件,受害人都要举证证明。特别是致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致害人有过错的,致害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过错认定侵权责任原则和其他几个归责原则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