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条文即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平责任,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即既不成立过错侵权,也不成立无过错侵权。若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并不体现法律对承担公平责任者的否定性评价,本质上,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成立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2、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
3、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4、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5、责任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法定的牵连事由。
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公平责任的几种法定情形
1、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