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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5/7 22:32:26 浏览:58

一、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第1203条、第1204条、第1205条、第1206条、第1207条的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6、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责任能够救济的 “损害"的范围

产品侵权中的“损害”,指的是因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因缺陷造成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不成立产品侵权。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应通过违约责任救济。


三、产品责任的特别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 条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销售者亦不承担产品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有例外,《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的“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例外。

4、为了符合关于产品的强制性法规所制造的产品具有缺陷的。


四、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符合上述条件的, 受害人除有权请求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来填补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外,还有权另外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按以下规则确定:

1、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2、不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的,由裁判者自由裁量确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