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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3/5/7 22:34:09 浏览:55

一、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第1248条、第1249条、第1250条、第1251条的规定,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二、特定概念理解

1、饲养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也不包括野生动物。培养、保管的微生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属于《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的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损害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导致”,例如:狗咬人、鸡啄人等。因此,若非基于动物自主行为致人损害,便不成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例如:动物自阳台跌落或坠落砸伤人。

3、须因动物独立加害。动物在人支配下致人损害不成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行为人以动物为工具实施的加害行为。

4、损害既包括直接致人损害,也包括间接致人损害。例如:狗追咬人,致被追者摔倒受伤。


三、饲养动物损害中的侵权责任归责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免责事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受害人过错”,仅限于受害人“ 挑动动物”的过错。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最严格限制。仅在受害人为故意时,才可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3、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既不免除责任亦不减轻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饲养的动物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全部最终责任。

6、饲养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