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理由。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原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
1、正当理由包括::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自甘风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
免责事由的法律依据:
1、根据《民法典》第180 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根据《民法典》第181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6、根据《民法典》第1175 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8、根据《民法典》第1177 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