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过错
作为免责事由的“受害人过错”包括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不仅适用于过错侵权,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只是在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成立受害人过错,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2、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法条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75 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1、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由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2、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由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3、法律规定第三人应与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加害人不能主张因为第三人原因而免责。
4、法律规定第三人应与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的,加害人亦不能主张因为第三人原因而免责。
5、法律规定第三人与加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依法分担责任。
6、法律规定加害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补充责任,依照其规定。
三、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180 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原则上,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不管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都是免责事由。例外是,法律规定须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可抗力便不再属于免责事由。例如:《民法典》第1237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以及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并不包括不可抗力。又如:《民法典》第1238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同样不包括不可抗力。
四、自甘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参加的文体活动具有使自己遭受损害的固有风险,仍自愿参加,并因该风险实现而遭受损害。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受害人明知参与一定的文体活动或者其他类似活动具有一定的固有风险。
2、受害人自愿参与该风险活动。
3、活动过程中风险实现致受害人遭受损害。
4、凤险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五、自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7 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2、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