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
1、共同故意侵权,是指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损害。共同故意,指每一个
加害人主观上均为故意,且所有加害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两个以上的共同故意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共同过失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两个以上的共同过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教唆、帮助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多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行为。
2、多个危险行为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3、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4、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5、多个危险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