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无他人参与的自杀不构成本罪,此外,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保护的对象。故意造成孕妇堕胎,损害孕妇身体健康,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会构成本罪;损坏尸体也不构成本罪。
一、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32 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者临近死亡时,出于患者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经患者承诺,对其采取无痛苦措施,致其死亡。这种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承诺放弃生命是无效的。
三、自杀、自伤问题
1、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伤,形成支配力。
结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2、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没有形成支配力。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少数观点: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多数观点:有罪。理由: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
3、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没有形成支配力。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
结论: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
4、承诺让他人杀自己。
结论:承诺无效,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5、承诺让他人重伤自己。
结论:承诺无效,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四、转化犯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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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